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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商银行聚多宝•多盈第24029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节日专属)
2024-12-31

理财产品及风险和投资者权益说明书

 

中山农商银行聚多宝?多盈第24029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节日专属)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选择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您购买的本款产品是由中山农商银行自主设计、投资、运作与销售的理财产品。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进行金融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我行理财产品之名推介、推销其他类型产品。

中山农商银行聚多宝?多盈第24029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节日专属)(以下简称“本产品”)为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有疑问,请向中山农商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咨询。

第一部分 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风险揭示书包含特别提示、风险提示部分。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及风险和投资者权益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签章,即表示对《说明书》全部内容已认真阅读,完全了解并全部接受。对中山农商银行销售的各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包括中高级风险(含)以上理财产品),在中山农商银行未对销售渠道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中山农商银行网点和约定开通的渠道进行认购或申购。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一)特别提示

本产品为非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业绩基准、七日年化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山农商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投资者不可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具体收益结构见产品说明部分“收益分析与测算”),产品不保障本金但本金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适合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及投机型的投资者。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本产品评级为中山农商银行基于投资品种期限、信用等级等相关要素做出的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对收益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的法律效力。风险等级为中低是指本产品投资组合的整体评级为我行的中低风险等级。

(二)风险提示

理财产品存在各种风险,不等同于一般储蓄存款,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山农商银行提醒投资者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1. 市场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2.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政策、法律法规设计的。如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认购/申购、投资运作、兑付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导致本产品理财收益降低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3. 信用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基础资产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4. 认购/申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中山农商银行有权停止发售本产品,投资者将无法在约定认购/申购期内购买本产品。

5. 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限制赎回、停止赎回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

6. 募集失败风险:如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起息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如不能起息,投资者的本金将于通告募集失败后3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

7. 管理风险:本产品项下的投资管理人的产品运作和管理能力,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可能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8. 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综合考虑产品的投资组合及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因素测算而得,不代表产品业绩的未来表现,不作为中山农商银行向投资者支付产品本金或收益的承诺。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情况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产品业绩表现存在不达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9. 提前终止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中山农商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中山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10. 延期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山农商银行认为需要对本产品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山农商银行有权对本产品进行延期,在产品延期情形下,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11.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中山农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信息传递风险:中山农商银行按照《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中山农商银行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中山农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中山农商银行,导致中山农商银行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聚多宝?多盈第24029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节日专属)

产品专业名称

聚多宝?多盈第24029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节日专属)

产品代码

0500062025010710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

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C1226924000032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说明书版本

2024年第1版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风险评级

R2(中低风险类)

适用投资者

本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投机型的投资者。

业绩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率2.55%,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业绩报酬的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是指理财计划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对本产品未来任何的收益承诺。

 

投资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2.00亿份(募集量低于0.10亿份的,中山农商银行有权取消本产品发行)。

认购期

2024年12月30日下午2点 至2025年1月6日下午2点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中山农商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投资者认购成功后,在认购期内可申请撤销。

产品起息日

2025年1月7日

产品到期日

2026年1月8日

产品期限

366天

初始份额面值

1/

理财账户最低持有份额

1万份

认购起点金额

1万元

追加/赎回金额单位

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销售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如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在中山农商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方可购买。

服务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官网等。

销售和服务区域

广东省范围

工作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外的自然日

备注

《说明书》中涉及的所有专业术语,均参照市场惯例解释。

(二)交易规则

提前终止权

投资者对本产品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山农商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山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遇市场极端情况,导致投资者资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时,中山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3.中山农商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产品,以有效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提前终止收益及清算

如中山农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产品实际到期日,本产品依产品实际净值进行清算,具体以中山农商银行相关公告为准。

如中山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人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进行兑付,并划转至投资者原账户。

延期

产品到期前,中山农商银行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是否延长产品期限。如中山农商银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将至少于产品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延长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收益支付

中山农商银行在本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和收益兑付至投资者的签约账户。

(三)收益分析与测算

   中山农商银行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本产品的未来可能表现;但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

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收益承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中山农商银行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产品收益率可能为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收益分配

1.本产品到期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投资者可在产品交易确认日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收益支付时,其收益恰好为负值,则不进行收益支付,并在投资者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减。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中山农商银行可调整本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进行公告。

 产品收益情况

理财收益分配方案由中山农商银行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产品每周公告产品单位净值,本产品资产净值已扣除了产品托管费、销售管理费、投资管理费、增值税等费用。

产品单位净值=本产品资产净值/本产品份额。

客户收益=M0×(Pi-1)

M0:客户持有份额

Pi:产品到期日单位净值

投资者理财收益情景分析

情景1:某产品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456元/份。假设客户持有份额为100000 份,则客户收益为:

客户收益=100000×1.0456-100000=4560(元)

情景2:某产品到期日产品单位净值为0.9998元/份。假设客户持有份额为100000 份,则客户收益为:

客户收益=100000×0.9998-100000=-20(元)

则本产品不分配收益,并从投资者到期本金中扣减收益。

理财资金所投资品种,可能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说明书》所提示的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理财产品赎回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投资者预期收益,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中山农商银行将按照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支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中山农商银行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四)产品运作

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一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各类债券、存款、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回购、资产管理产品、债券基金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二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ETF、QDII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是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型证券投资基金、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工具等。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如下:

资产类别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80%-100%权益类资产0%-2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0%-20%

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投资比例将按上述计划配置比例合理浮动,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

产品管理人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详见其官方网站。

资金划转

投资者签署或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中山农商银行将依据约定划款。划款时将不与投资者再次进行确认。投资者认购/申购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也适用前述操作规则。

本金及收益兑付

产品存续期间,依实际运作情况计算投资者投资收益,并向已确认份额理财资金以分红形式分配收益。

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人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到期日单位净值进行兑付,并划转至投资者原账户。

清算期

认购/申购日至起息日为购买清算期,理财资金到期日(或实际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回投资者账户期间为还本清算期。购买清算期内投资者理财资金按中山农商银行活期利率计息,还本清算期内投资者资金不计付利息。

(五)产品估值

估值日

每周四(逢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一个周四,如遇月末估值日则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公告频率

每周

公告渠道

中山农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zsebank.com/

公告内容

产品单位净值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投资的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估值方法

1.现金类资产: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工具:

1)回购:按预期收益率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采用产品估值日当日可获得的最近一日的万份收益进行估值。

3.固定收益类证券:从考虑债券持有目的、是否存在活跃市场以及未来现金流回流确定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估值方法计算公允价值。

4.同业资产:按照发行方定期披露的估值价格或预期收益率估值。

5.其他资产:采用监管及市场认可的估值方法计算公允价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8.由于增值税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以季度为单位,与理财产品估值期不完全同步,可能导致估值日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金额计算结果与季度末计算并实际缴纳给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存在差异,进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无法准确反应产品在估值期的价值,该情况不属于估值错误。

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相关费用

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产品认购费率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年。

销售服务费

由管理人收取销售服务费率为0%/年

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10%/年计提。理财产品成立首日按产品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产品到期支付。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遇管理费率调整,将分段计收管理费。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管理费率,调整生效日及之后适用新管理费率。管理费率为含税费率,直接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收取。

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照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05%/年计提。理财产品成立首日按产品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产品托管费率÷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产品到期支付。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遇托管费率调整,将分段计收托管费。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托管费率,调整生效日及之后适用新托管费率。托管费率为含税费率,直接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收取。

外包

产品外包费按照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05%/年计提。理财产品成立首日按产品份额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产品外包费率÷365

G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外包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外包费每日计提,产品到期支付。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外包费率调整,将分段计收外包费。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外包费率,调整生效日及之后适用新外包费率。外包费率为含税费率,直接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收取。

超额业绩报酬

如理财产品运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超过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超出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超额业绩报酬中100%归属管理人;如果低于或等于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则不提取超额业绩报酬。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由中山农商银行缴纳或代扣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根据目前增值税法规,本产品运营业务应由中山农商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扣付缴纳。

其它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资产交易费用、诉讼费等)从产品中扣除。

其他说明

上述费用均由管理人在理财产品资金中扣除并支付给相关方,在产品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和市场情况等,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具体收费内容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费率启用之日前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信息披露

披露途径

中山农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zsebank.com/
)或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

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将通过中山农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zsebank.com/
)进行通知:

1. 本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中山农商银行将发布产品发行公告。如中山农商银行决定本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第1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2. 本产品每周公布本产品单位净值。

3. 如中山农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本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或原定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 中山农商银行有权根据资金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产品认购期限,届时产品起息日、产品到期日随之进行调整。如中山农商银行决定提前成立本产品或延长本产品认购期,将在决定后第1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约定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山农商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约定比例范围,并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 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重大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需要改变约定的产品实际投向,中山农商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投资者应注意定期就所认购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中山农商银行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者如不接受,应提出书面异议并与中山农商银行另行协商。

7. 中山农商银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资者如不接受,应提出书面异议并与中山农商银行另行协商。

8. 本产品将于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9. 中山农商银行将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定期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对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中山农商银行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对账

投资者在存续期内可通过手机银行“我的资产”中“我的理财”和“投资明细查询”页面分别查看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信息。如遇调整,以中山农商银行公告为准。

第三部分 投资者权益须知

重要提示:本行理财产品办理流程、信息披露途径及方式、查询及投诉处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可能根据管理要求做出调整,如有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中山农商银行对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信息。

(一)办理流程

1.开立银行卡、存折或账户。在中山农商银行办理理财产品业务,请事先开立借记卡、存折、账户,确保有效,并存入足额资金。

2.提供所需资料。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认购,并提供资料如下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者指定本人名下的活期存折/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以下加盖公章的资料:

法人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代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企业营业执照等法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通过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认购/申购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主要流程如下:

1)认真阅读并签署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协议书》等。

2)完成营业网点柜台认购/申购手续或根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系统提示完成认购/申购操作,确认产品认购信息。

3)理财产品购买成功。

4.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查询理财产品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也可凭活期存折/借记卡等到中山农商银行网点查询。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在中山农商银行网点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中山农商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投资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准确、不完整填写问卷可能对产品认购带来不利影响,本行对因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评级具体含义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详见《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对公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三)信息披露途径及方式

通过中山农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zsebank.com/)或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以产品说明部分约定为准。

(四)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投资者可到中山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登陆中山农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zsebank.com/)或致电客服热线96138,对理财产品进行咨询或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也可通过上述途径对理财产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

第四部分 确认书

投资者已知悉中山农商银行聚多宝·多盈第24029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节日专属),理财合同由《说明书》和《协议书》组成,其中,《说明书》包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确认书四部分。经中山农商银行内部评级,本产品为R2评级(中低风险类),适合于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投机型的投资者投资。

(一)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确认:

中山农商银行已向本人/单位说明了本产品所涉及的各种风险,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了《说明书》和《协议书》。认购/申购本产品是经过本人/单位独立判断后做出的符合本人/单位真实意愿的决定。本人/单位未使用贷款等非自有资金认购/申购本产品。本人/单位同意和接受上述销售文件的条款和内容。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为:

 

请全文抄录以下文字: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人/单位知悉并同意:投资者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行为并不代表已经成功认购/申购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认购/申购成功的数额以中山农商银行实际扣划的资金为准。

 

单位公章:

 

投资者签章:                                      

 

日期:                                    

(二)产品适合度确认

银行理财销售人声明:本人已经向投资者如实介绍了产品风险,并对其投资本产品进行了适当性评估。

 

网点业务专用章:

 

理财销售人员签章:

 

审核人员签章:

 

日期:              

 

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2019年版)

协议编号:

甲方(投资者)

投资者账号

认购金额(小写)

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他

认购金额(大写)

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变更填写)

被授权人姓名

联系地址(变更填写)

被授权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对账方式

□网点领取?短信通知□网站公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之一

邮政编码

528400

理财经理

联系电话

《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与《协议书》记载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及风险和投资者权益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构成完整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议书》内容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为准。投资者签署《协议书》则视为已详细阅读《协议书》背面的《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和其他销售文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充分理解投资收益和潜在风险,所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独立判断,自愿委托乙方代其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投资,并遵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项约定。

投资者确认:本人已阅读《协议书》和《说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及相关投资者权益,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单位公章:网点业务专用章:

 

投资者签章:

理财销售人员签章:

审核人员签章:

日期:                                                  日期:       

注:1.《协议书》所提及的“中山农商银行”是“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2.请认真阅读背面的《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协议书》一式三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山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

 

中山农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努力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协议书》前,特提请投资者充分了解中山农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签署《协议书》后,即授权乙方在约定时间从约定交易账户扣划甲方本协议项下的理财款项,或进行币种转换与境外投资,无论甲方单笔投资金额较大还是购买的产品风险较高等任何情形,乙方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二)甲方有权依照销售文件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在产品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三)甲方保证投资资金系其合法拥有,有权投资本理财产品,且投资本理财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等规定)。

(四)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乙方应对甲方相关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资料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将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

(五)甲方承诺如果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时,须及时主动向乙方申请重新评估,如因甲方未尽告知义务或未向乙方申请重新评估,导致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认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不计入理财本金。认购/申购资金自划转至返回甲方账户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理财资金到期日(或实际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回甲方账户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

(七)甲方在募集期内认购或在开放期间申购理财产品时,甲方授权乙方即时冻结甲方指定资金账户中的认购/申购资金,并于《说明书》指定日期扣划理财资金至乙方理财专用账户,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等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合上述划款操作规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约定交易账户及时足额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提前退还已扣划款项,且不得将约定交易账户销户。

(九)乙方按照《说明书》约定将本金及收益划入约定交易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因约定交易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说明书》中载明。

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协议书》。

(十一)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甲方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由甲方缴纳或代扣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甲方应缴纳的税收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二)《协议书》记载的交易金额是甲方首次认购/申购时的金额,如果本产品具有追加认购、申购、赎回等可能引起交易资金变化的功能,且甲方办理过上述交易,则甲方持有金额应以乙方系统准确记录为准。甲方不得以《协议书》记载的交易金额向乙方提出赎回、偿还等要求,而必须以乙方系统准确记载金额提出赎回、偿还等要求。

(十三)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享有追偿权。

(十四)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十五)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加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十六)甲方授权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供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甲方特此授权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与其他机构共享甲方信息。

二、免责条款

(一)因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非中山农商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控制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协议书》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的原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非因乙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协议书》、甲方《协议书》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在诉讼期间,《协议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书》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

(二)如甲方是个人投资者,《协议书》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满足《说明书》中的约定条件后生效;如甲方是机构类投资者,《协议书》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乙方盖章,且满足《说明书》中的约定条件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两份。

(三)除按《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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